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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女工作简讯2010年03期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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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女性犯罪的特点、成因及其对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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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市妇女联合会



    女性违法犯罪问题,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。女性在生育、教育后代方面承担着特殊作用,女性状况如何,对人类发展、社会进步至关重要。最近,通过对公、检、法有关部门的走访、座谈,我们了解到,近年来女性违法犯罪在我市呈逐年上升趋势,在一定程度上滞缓了女性整体发展水平。剖析女性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,我们深深地感到关注女性犯罪,尤其是防止女性犯罪是当前综合治理、稳定社会的重要内容,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    (一)近年来我市女性犯罪的特点
    犯罪本身并没有性别之分,女性犯罪只是相对男性犯罪具有不同特点而言。从传统和现实来看,女性犯罪数量少;就整体而言,女性犯罪的危害性远远小于男性;女性犯罪使用暴力和再犯率低。而就我市近年来查获的女性犯罪的情况来看,还具有以下特点:
    一、女性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。自83年、94年两次集中“严打”活动后,2001年是打击数量较多的。据公安部门统计,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,治安拘留、治安处罚中涉及女性1725人,女性犯罪判刑的63人,占总数的14%左右,与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。
    二、女性犯罪主体中“三种人”犯罪突出。女性犯罪主体从年龄上看,中青年女性比较突出;从身份上看,农民及个体劳动者、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;从藉贯上看外来人员作案突出。且近年来有向高学历高层次女性蔓延的趋势。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,市检察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有77件(79人),其中18岁至45岁的中青年女性占90%以上;农民占34.2%,个体劳动者占25.3%,无业人员占21.5%;外来人员占27.3%。而高中专以上女性所占的比例则由2000年的13%上升为2001年的27.3%。
    三、女性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。过去,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,属于弱势群众,她们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,充当配角。但近年来,女性大多是单独犯罪即女性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独立性。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,我市检察机关共计受理女性犯罪案件77件/79人,共同犯罪的只有2件/4人。另外,女性在诈骗案中扮有很重要的角色,她们常利用花言巧语和自身的“弱者”身份来麻痹对象,博得他人的信任、同情,犯罪往往比较隐蔽,一旦发现损失已无可挽回。
    四、“性犯罪”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。“性犯罪”增多是不可忽视的问题,它对社会负面影响很大,除了传播性病,还引发家庭暴力、刑事犯罪等。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,我市总计受理容留、介绍卖淫案29件/31人,其中女性容留、介绍卖淫案18件/18人,占62.1%。尤为突出的是一些茶室、发廊容留妇女卖淫,成为“性犯罪”蔓延不止的“温床”。
    五、女性犯罪出现了新罪名。近年来发生的女性犯罪案件,基本上有以下几类,一是因婚恋感情悲剧导致的杀人案及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伤人案;二是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职务侵占等案件;三是容留、介绍妇女卖淫及参与贩毒活动,非法种植毒品等案件。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,如非法吸收公有资金、非法持有绝密文件、非法组织卖血等,应保持新的警觉。
    (二)女性犯罪的多元因素
    女性犯罪是多元因素造成的,但离不开这样一个时代背景: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,当代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深居简出,整天围着锅台转,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,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泛。无形中,女性与社会的矛盾,与人的冲突也随之增多。具体来讲,女性犯罪的诱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:
    一是社会原因。由于目前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,人们的法制意识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。另外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拜金主义、唯利是图成为一些人的信条,个别人认为有钱就行,道德和金钱的砝码出现了偏差。例如,一些女性犯罪分子进行盗窃、抢劫,贩卖淫秽物品、介绍容留卖淫、诈骗等,都是为了满足一己之私、见利忘义,走上了犯罪的“不归路”。
    二是观念原因。改革开放以来,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,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,追求享乐主义的人增多,而一个健康的、强有力的社会主流文化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。一些妇女特别是由小城镇以至农村向城市流动谋职的无业女性,道德法制观念较差,既无一技之长,又不想从事艰苦的工作,为寻找生活保障,于是便在一些“茶室”、“洗头房”中选择出卖色相作为谋生手段,自觉不自觉地走上歧途。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,尽管卖淫嫖娼受到一贯打击,但一个有供有需的“地下市场”依然存在。一些容留、介绍卖淫的犯罪女性法制观念更是薄弱。曾有一位容留、介绍多位女性卖淫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问过她的辩护律师:“我还有几天能出去”。而法律规定容留、介绍卖淫3人以上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    三是婚恋原因。婚姻或感情生活受挫,使一些女性铤而走险,她们在被男人遗弃、背叛后,委曲、愤恨,对他人和社会进行报复。例如,一外来少女在来常打工期间,结识了一名已是有妇之夫的小老板,在交往中发生了感情并多次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;但好景不长,小老板毕竟已有家室,要和她断绝关系,她接受不了这个打击,就产生了报复小老板的念头,并于2001年某日凌晨用打火机点燃了小老板堆放在租住处附近的物品,酿成火灾;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再如2000年的杨志红杀人案,也是以畸形的情感问题为诱因。
    四是妇女自身素质原因。有一部分妇女,特别是农村妇女,由于缺乏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,往往为一些小事发生家庭邻里纠纷,且小事化大,为争一口气没完没了,并引发伤人案件。倒如2001年我市梅李镇赵某因婆媳不和打闹,拿八五砖掷其婆婆导致老太最后死亡。另外,一些农村妇女,常常为了一只粪坑、一个屋脊角、甚至一只梨落下来拾了不肯还、摩托车带翻等姑嫂打架、乡邻打架,咬掉手指、耳朵或者眼皮肉。这类案件一方面办理起来较为棘手,一次开庭几个小时都不能处理结束;另一方面,往往调解不成功,一些自诉人连律师的调解都不听,执意要法院判决,并且还要把法院判决书在村里到处张贴,输赢结果被他们看得很重,某种程度上也能诱发矛盾的激化。更有甚者,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告家属还要到法庭大吵大闹,法律的神圣和法庭的庄严在这些人心目中荡然无存。
    (三)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
    从当前女性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,犯罪活动的势头并未减弱。为有效制止女性犯罪的继续蔓延,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,实行群防群治。
    一、加大主流文化宣传力度,努力在广大妇女中确立积极向上的道德价值观。要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政策教育,引导她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能力,履行对国家、集体、社会的义务,发扬顾全大局、互助友爱、扶贫济困的精神,走勤劳致富、共同富裕的道路。要大力倡导尊老爱幼、男女平等、夫妻和睦、勤俭持家、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,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引导、教育她们移风易俗,破除陈规陋习,坚决反对、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,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。近几年来,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家庭、社区文化建设活动,吸引了千家万户的积极参与,在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。今后,还必须以生动、丰富、有效的家庭和社区文化活动作为主要渠道,熏陶感染,寓理于事,寓理于情,调动起广大妇女及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,使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深入人心。
    二、加大法制教育力度,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。要结合“四五”普法教育,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。一是要突出实践教育,多采用以案释法、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,面向群众、服务群众,循循善诱、生动活泼,最大程度地发动和组织群众,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、自我规范、自我提高。二是要突出分层面教育,即按照不同对象、不同群体、不同层次,对症下药进行教育,在抓好对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的同时,通过开办社区市民学校、婚姻家庭学校、家长学校等有效形式,并充分利用电台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传媒全面地、最大范围地加强法制教育。三是要突出重点教育,即抓住不同时期的热点、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教育和引导,通过深入到家的普法教育,使每位家庭成员都懂法、守法、依法办事。
    三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,强化依法打击、预防女性犯罪的整体合力。各级党委、政府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打击、预防女性犯罪活动摆上议事日程,齐抓共管,各负其责,实行综合治理。特别是对近几年蔓延不绝的卖淫嫖娼问题,法律对卖方(多是女性)的制裁往往是劳教,对买方(多是男性)往往是罚款。这就提示我们,清除性道德的性别双重标准,也是消除商业性性交易的根本之一。因此,在对这类处于边缘状态的女性多渠道、多形式的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,引导她们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的同时;建议公安部门对商业性性交易中的男性也要从严惩治;另外,公安、工商等部门也要加强对茶室、发廊这类场所的管理,制定相应措施,切实加大打击力度。建议还要充分发挥社区、街道、居(村)委会的积极作用,与公安、司法部门的基层单位密切配合,建立以公安、司法部门为主,社会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、共同参与预防女性犯罪的社区管理和帮教网络,建立健全社区监控和跟踪帮教改造体系,使一些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,解决在基层。

    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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